死亡是生命的终结,是殡葬活动的开端。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医学上有临床死亡、生物学死亡和脑死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下文所称的“死亡”主要是指自然死亡。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法律对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在殡葬活动中的规定不同。
一、正常死亡的处理规定
在医院、居住地、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谓正常死亡。正常死亡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它是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其主要规定有以下两点。
(一)《死亡证》的签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规定,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发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死亡证》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非正常死亡的处理规定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性质及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或公安机关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正常死亡的规定大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如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上海市《关于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等。这些地方规定和政策主要规定非正常死亡的情形、各类非正常死亡的检验或鉴定部门、非正常死亡的保留期限等。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一)无名尸体处理
无名尸体是指不知姓名又无主认领的尸体。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公告查找死者亲属;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二)传染病死亡遗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还规定: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在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后,直接将遗体送火化车间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死者用过的物品,原则上不再保留。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戒毒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戒毒人员死亡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原决定机关。死亡的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员因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死亡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死亡调查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火化尸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死亡戒毒人员患传染病且容易造成传播的,尸体和遗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国人在华死亡处理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以及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外国人在华死亡处理进行规定。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应立即通知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尸体在处理前应妥善保存(如防腐、冷冻)。
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根据外方要求,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可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和相应的神职人员,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个简单的宗教仪式。宗教仪式应在我国规定的宗教场所举行。
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我国土葬,应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如外方要求将骨灰埋或撒在我国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我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部级民政部门决定。
对于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遗体,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遗体消毒处理后,立即送往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