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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终于将生前契约说清楚了

发布日期:2025-06-17     阅读数:4

一、生前契约的含义

生前契约,又称生前预约殡葬合同或生命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作出安排,即当事人(此处的当事人是购买服务的一方,为与生前契约另一方当事人相区别,以下称为购买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就本人去世后所需殡葬服务的种类、方式以及殡葬用品在生前作出安排,与保险公司或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签订的合同。生前契约是逝者生前为自己的身后事做好妥当的安排,能很好地体现逝者的意愿,尊重往生者。生前契约价格明确,可进行比较评估,透明公道,可以固定未来殡葬开支的金额,有效避免通货膨胀。而且付款方式多,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减轻家属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储蓄功能,或作为投资理财的工具。

生前契约发源于19世纪英国的遗嘱信托,20世纪初进入美国后蓬勃发展。目前生前契约在美国的普及率较高,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也有较多的人选择签订生前契约。在我国大陆,生前契约起步较晚,进入殡葬服务市场时间并不久,但随着人们对生死观念的改变、殡葬行业准则的规范及服务系统的完善,生前契约的服务市场逐渐发展。(2015年,福寿园国际集团将“生前契约”引入中国。

二、生前契约的特征

(一)生前契约是双务合同

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划分标准,合同划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生前契约是双务合同。在生前契约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或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须按合同约定的“殡”和“葬”服务的种类、方式安排购买人的身后事,而购买人则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费用。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

(二)生前契约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从合同形式上来看的。合同形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合意的意思表示表现于外部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很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有的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为维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生前契约从合同形式上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合同订立方产生效力。

(三)生前契约是附条件履行合同

合同有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以上条款,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但生前契约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就已经生效,只是需在购买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或殡葬服务经营者才按合同内容履行,因此生前契约是附条件履行合同,而且所附条件也很特殊,既确定会到来但又不确定何时到来。

三、生前契约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的体现。合同的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约定,但不可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或违反的部分无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条规定就合同的常用条款给出了列举,当事人可以参考该规定来订立合同内容。

为保护购买人的权益,生前契约合同需明确列举和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具备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购买人、生前预约提供服务者)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由于生前契约的特殊性,提供服务者的主要义务是在购买人去世后履行的,因此对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有严格的限制。提供服务者必须是保险公司或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殡葬服务经营者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编号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注明。此外,生前契约须明确购买人死亡时的联络人,以便保险公司和殡葬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合同的主要服务项目

一般有以下几项:临终关怀,遗体接运,竖灵,入殓,治丧协调,奠礼准备,丧礼执行,火化封罐,后续服务。这些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人自由选择、组合和增加,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购买人的意愿。

(三)价款和付款方式

合同中应包含一个价目表,列举被提供物品和未来殡仪服务的价格。如不能保证价格不变,须说明价格可根据政府公布的价格上涨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合同还需载明购买人付款的时间、方式及宽限期。

(四)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生前契约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殡葬工作人员在与购买人签订生前契约时,要与购买人讲清合同的内容,合同约定的内容越清楚、详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越清晰,在很大程度上,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就能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之后,合同内容监管的重点是殡葬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强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生前契约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殡葬工作人员在与购买人签订生前契约时,要与购买人讲清合同的内容,合同约定的内容越清楚、详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越清晰,在很大程度上,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就能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之后,合同内容监管的重点是殡葬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强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

四、生前契约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一)生前契约的订立

根据《民法典》,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生前契约的订立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生前契约订立过程是: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保险公司或殡葬服务经营者)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受要约人(主要是指购买人)同意该要约的,可以做出相应的承诺;双方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生前契约,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由于生前契约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购买人在签署合同后有10天的“冷静期”,即给予购买人一个重新考虑的时间。在此期间购买人解约的,不用赔偿任何费用;“冷静期”满后撤销合同的,购买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生前契约的变更

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主要有双方协商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变更和法律规定变更三种,这里主要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险公司和殡葬服务经营者提供专业化服务,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事先预约程序透明化、标准化,购买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生前意愿才能得到尊重。因此合同的变更主要由购买人提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就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合同的更改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变更。

(三)生前契约的解除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在生前契约中,购买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服务的一方和逝者的继承人没有此项权利。由购买人提出,双方协商并规定合同解除和赔偿的方法,该合同方可解除,解除合同时必须双方签字、盖章。

生前契约在我国相对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殡葬工作人员在签订生前契约和提供服务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生前契约案例

我国某市“人生后保险”———《×××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八十八周岁定期寿险》某市××殡仪馆赴国外考察,将“人生后保险”带入国内,与美国×××保险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达成协议。《×××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八十八周岁定期寿险》中有以下规定。

(一)相关规定

1.投保年龄:18~60周岁。

2.保险公司和客户签订《委托书》,每季度后的第2个星期将上一季度的合作协议的基本信息和《委托书》告知殡仪馆。

3.保险公司和客户变更协议的,提前30天告知殡仪馆。

(二)××殡仪馆的服务项目

1.临终关怀。设立24小时热线,推广临终礼仪、证件办理和相关事宜解答。

2.遗体接运。通过专线,24小时提供全市遗体接运服务。

3.业务洽谈。针对个人设计,与家属规划往生者的丧礼,整理生平事宜,留给亲人一份回忆。

4.奠礼准备。有专业人士为逝者更衣、整容、布置奠礼会场。

5.悼念仪式。

6.发引。有4~6名专业礼仪师将遗体灵车运至火化点,火化后将骨灰根据家属要求妥善安置。

7.事后关怀。于百日、周年发百日卡、周年卡。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相关问题,包括订购墓地和骨灰海葬等事宜。

在殡仪馆收到签订协议的保险人去世后的2天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将理赔险划入××殡仪馆账户。受益人根据发票,不足部分自行补上,多余部分由××殡仪馆退还。

(三)项目收益

1.客户获得的优惠:

殡殓消费/元  1000~1999 2000~2999 3000~3999 4000~4999 5000及以上
优惠比例

1%~3%

3%~6% 6%~9%  9%~12% 12%~13%

2.保险公司收益:×××保险公司有隐形收益,×××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个实施这种项目的公司,会有先占优势,获得良好的口碑,在宣传上占据主动。

3.殡仪馆收益:殡仪馆短期无收益,几年内难以获得收益。但从国外订立契约的情况看,将来的发展前途无量。

分析:

“生前契约”引入中国殡葬行业,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服务理念相结合,目前,“生前契约”在国内的接受度还有待提升。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人们对死亡观念的转变,生前契约服务将大有作为。